播报 | 两部门:鼓励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广州:确因采购人导致合同变更应补偿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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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鼓励全社会优先采购绿色产品
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
《意见》指出,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
《意见》提出,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绿色能源和采购绿色产品及服务,公共机构应当作出表率。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先进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等。
四部门:城镇环境基建数据统计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运用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两部门:用政府购买服务支持非遗保护
日前,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对《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进行了修订。
《办法》强调,保护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制度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川:除国家规定必须项目,其余不再强制监理
日前,四川省住建厅等6部门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文件中人员、业绩、奖项、信用等条件设定,招标人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企业设置不平等招标条件。
《方案》明确,从2022年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监理。
《方案》还明确,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以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使用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
湖北:房建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进一步完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鼓励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答辩的,可视为放弃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时对项目情况和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不熟悉的,技术标可评定为不合格。
《方案》还明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海南:曾被开除公职、取消专家资格的不得申请加入省专家库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加入省专家库: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的;三是曾被开除公职、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四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五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六是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情形。
另外,在职国家公务员、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省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3年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特殊专业或特殊工程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浙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通知》明确,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5%。
黑龙江:鼓励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开发旅游产业
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扶持政策》明确,引进相关旅游企业总部最高奖励500万元,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500万元,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改造建设奖补最高200万元,电影公映票房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投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100万元。
《扶持措施》还明确,鼓励利用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并依规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广州:确因采购人导致合同变更应对供应商予以补偿
日前,广州市财政局发布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纳入广州市市区两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且以项目形式采购货物、服务,编制采购文件适用《意见》。
《意见》强调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除因不可抗力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对于确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